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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8-26 17:16:37 作者:匿名    来源地区:贵州省
前面贵州的先生,您打电话过来问:交通事故赔偿是否可以与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获得支持?
律师回复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按照相关规定,工伤保险问题应该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能走到法院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因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时间往往很长。

      按照上述该规定,您哥哥有权利提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不同,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法院一旦支持您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您哥哥就可以先获得经济上支持,对病人的治疗有利。

      还是建议您双管齐下。一面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在四川到法院起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声明:上述意见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
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8-24 0:52:14 作者:英子    来源地区:贵州省
律师:你好! 我想就工伤的某些问题进行咨询。事情经过:我哥哥是一名企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单位在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承包了一工程,我哥哥也前往此地工作,2007年10月他随单位车辆出场地拉材料,在高速路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现转回贵州进行医治,由我的父母照料,事故发生近一年了,但我们不知怎样索赔?恳请得到律师的指导,切盼!切盼!
律师回复
     您好!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您哥哥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事故伤害的情况。
     按照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职工发生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减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乡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鉴定了劳动能力等级后,根据不同等级享受不同的待遇。关于不同等级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您的阐述中无法知道单位或您哥哥是否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没有提交,请您及家人赶紧先提交该申请,因这是工伤索赔的前提,而关于你们作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时限马上就要届满。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声明:上述意见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
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8-22 10:33:54 作者:匿名   
我是法律初学者,请问何谓“法律要件说”?
律师回复
   您好!
   法律要件说,即法律要件分类说,是现代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主要学说。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罗森伯格在1910年的《举证责任》一书中阐述了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即凡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力制约法律要件的存在事实负举证责任。该理论为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形式奠定了理论基础。
   最早将产生权利的法律要件加以分类的,当推德国学者韦伯。法律要件说又可分为因果关系说、通常发生说、特别要件说、最低限度说。最具影响力的是特别要件说和最低限度事实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内容:特别要件说,认为实体法上有关权利发生、变更、消灭,分为特别要件和一般要件,主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特别要件的事实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关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般要件不复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般要件欠缺的,由该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最低限度事实说,将当事人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分为权利发生规定的要件事实,权利障碍规定的要件事实,权利消灭的要件事实。该说认为,凡当事人主张权利发生的,应就权利发生实体上规定要件最低限度事实负举证责任;凡主张对方当事人权利障碍的,应就该权利有障碍的实体法上规定要件最低限度事实,负举证责任。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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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8-12 18:00:01 作者:匿名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叔叔有一天和同事出去吃饭,都喝了点酒,在同事开车回来的路上出了车祸,同事没事,我叔叔却重伤进了医院,在住院期间的所有医药费全是同事出的.现在没事出院了,却要求我叔叔出一部份医药费.我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叔叔要出这笔钱吗?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该问题实际上涉及到“酒后驾车同乘者的责任”问题,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太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但对此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大。
     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您叔叔明知司机开车还同其饮酒并与其同乘,其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适当责任,即应该自己承担一部分医疗费。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声明:上述意见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
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8-1 5:16:39 作者:匿名   
人体受到非法的遥控电刺激,感受到奇怪的肢体语言,并受到暗示要求帮助某人.若不答应则难以睡眠.或头部受到类似电击的震动.这种遥控电刺激是否合法,人体的其他重要器官是否也会受到伤害,希望能给予答复. 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您好!我个人认为该遥控电刺激是非法的。因为它对人体有巨大伤害,并带有极强的强迫性。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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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6-20 13:24:32 作者:张华    来源地区:河北省
你好:我有一朋友因肾上线瘤做手术,当手术做完后流血不止,又造成二次手术长达4个小时,我想问一下 这属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二次手术费用用不用付,应该怎样处理此事情。
律师回复
    您说的太笼统,很难判断,如果方便,请带相关资料到所里来咨询。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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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6-11 12:57:52 作者:匿名   
律师您好!我想就工伤的某些问题进行咨询。一、事情经过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的职工。单位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我本人具有正式编制的干部身份。2003年1月17日,我随单位外出开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经相关部门认定,本人单位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单位认定我为工伤。 自事发至2008年1月22日的五年间,我一直住院接受治疗和康复。这期间,因医院制度的规定,我先后办理过几次出入院手续,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治疗终结,每次都有医生诊断证明说明我的伤情仍需继续住院治疗。 由于当时没有针对事业单位工伤的政策,我要求单位到人事局或劳动局为我办理工伤认定的事情一直都没有办成。单位也没有要求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出院。2007年6月,我单位接到上级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加入工伤保险。于是,单位在我既没有进行工伤认定,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不曾与我进行任何沟通,就自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标准制定了我的伤残待遇,停发原工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我提出异议,他们解释说我早就超过了停工留薪期,如果不领取伤残津贴就要按照病假工资计算。直到2007年9月我才被朝阳区社保部门正式认定为工伤,2008年1月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 目前,由于我单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我本人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工伤保险执行部门没有找到可依照和操作的政策、文件,所以单位和工伤保险部门并没有完成全部转接工作。工伤保险负担我的医疗费用,单位负担我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用。 二、需咨询的问题 (一)有关时限的几个问题 1、我是2003年发生的工伤,当时相关文件规定住院治疗不能超过36个月。《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规定停工留薪期最多为24个月。我应参照那种规定执行?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超出了停工留薪期。但是每次出入院都有医生的诊断证明,能否看做是第31条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仍然需要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关于工伤待遇的几个问题 3、《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本人单位只是从2007年8月才开始发放给我。我能否要求单位按标准补发2003年1月至2007年7月间的伙食补助费?(在2003年1月至2007年7月间,单位一直发给我200元/月营养费;按医院标准的护理费2170元/月。相关人员认为护理费超出了条例第32条所规定的标准,可以与伙食补助相互抵消。是否合理?) 4、《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的可以负担交通费和食宿费,但对北京地区则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做出规定。我的父母为照顾我,在医院附近租了一套住房。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相应的补助?或者申请按照普通标准补发交通费? 5、《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期间,也就是停工留薪期内,原工作福利待遇不变,即按出勤对待发给的全部工资。我单位的月收入由两个部分组成——本人工资和岗位津贴。当时的岗位津贴并没有列入工资条,所以单位只发给了我工资条上的全部工资和50%的过节费。请问:岗位津贴是否应该纳入我的全部工资收入?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发岗位津贴和差额的过节费,并修改因此而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费用?补发的年限应是36个月? 24个月?还是住院期间? 6、《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1—4级工伤人员应该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工伤保险执行部门说我是在2005年12月29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属于陈旧性工伤,不能得到这笔补助金。请问 :单位和工伤保险执行部门对我工伤认定的日期那个有效?应该参照那个执行? 7、如果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我应该享受何种待遇?伤残津贴、护理费、伙食补助的发放部门都应该是谁? (三)关于赔偿的几个问题 8、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予我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比如车辆保险部分和精神损失部分? 9、单位领导多次在不同场合告诉我可以得到一笔赔偿,但是没有明确说明是何种赔偿(很含糊地说过是按照交通事故和伤残等级计算的赔偿)。现在又告诉我这笔赔偿我得不到了,也没有解释具体原因。我是否可以追加? (四)关于政策的几个问题 10、从各种情况看,我的工伤问题是否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还是按照因公负伤的伤残抚恤条例执行? 11、如果在协商中与单位发生争议,是应该申请劳动仲裁还是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应从何时算起? 12、如果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后再享受工伤待遇可行吗?是否过了时效期? 13、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执行政策和操作办法会在何时出台? 由于本人是法律方面的门外汉,所以有些问题可能表述得不够清楚甚至很可笑,请见谅。急切等待您的指点和答复,谢谢!
律师回复
     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可以参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该通知第一项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2004年1月1日前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所以您的工伤认定应当以2007年9月社保部门认定工伤的日期为准。
    对于事业单位的工伤职工存在伤残等级的,由于过去没有规定,原则上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社部发【2005】36号发布后,根据这一通知的精神,应该是可以给予补偿的,但是现在各地对此意见并不统一,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主要看地方主管部门的态度。
    在工作中遭受交通事故,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伤索赔,也可以要求按人身损害赔偿索赔,二者的赔偿并不冲突,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受伤害之日起算,您的情况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将不会得到支持。
     具体保险政策问题,您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详细咨询。您的问题比较多,情况复杂,如有未解答事宜,请携带相关材料来所里面谈。

马律师  电话:51936699

 
声明:上述意见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
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5-18 19:28:08 作者:匿名   
06年外地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不上。 2根据08年新合同法外地农民工最少应该上几险都包括什么险。
律师回复

1.我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取决于职工的户口在哪里,关键是看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2.具体的保险政策您可以向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详细咨询。

马律师  电话:51936699

 
声明:上述意见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
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5-8 12:59:59 作者:匿名   
我市非全日制劳动者,我的保险问题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1、12条规定可知: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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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4-29 10:13:10 作者:匿名   
2年前我母亲死亡但没有分割财产;今年我父亲死亡,留有遗嘱(我父亲书写签名,我和哥哥签名)。但遗嘱中仅涉及房产,其他存款没有涉及。我共有四个兄弟姐妹,有一个哥哥已经去世多年留有两个孩子。我们该怎么继承遗产?
律师回复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您父亲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首先应该依照遗嘱继承房产,其他财产再由你们四个兄弟姐妹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同一个顺序继承人应均等分割财产,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应当部分或者少分。
      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您有个哥哥已经早于您父亲去世,所以他的两个孩子可以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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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4-28 10:07:44 作者:匿名    来源地区:甘肃省
我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好像是说六十日内必须提起仲裁,是吗?这么短?如果我没有提起仲裁就不能到法院告公司了?
律师回复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立法法》第83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必经程序,如果您没有提起仲裁就不能到法院告公司。2、劳动法82条规定,必须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请,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六十日,但是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把劳动争议时效给为了一年。根据立法法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同一个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以,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之后,仲裁时效应该按照其新的规定一年执行。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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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4-22 14:32:23 作者:匿名    来源地区:辽宁省
去年我刚找到一份新的工作,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作两个月后,单位因不满意想辞退我,我不知道,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否应该支付我经济补偿金?如果可以,则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马律师  电话:5193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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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4-21 9:49:41 作者:匿名   
我朋友的老公是某地质勘探公司的工程师,被公司派往某地区盆地进行地质勘探研究。其丈夫和其他两人在勘探过程中遭遇暴雪和风暴灾害天气。由于天气恶劣无法展开营救,等暴风雪停之后,营救人员没有发现任何人员和物品。事发后,公司及当地有关部门连续进行了十几天的寻找,仍未发现踪迹。此后,我朋友的丈夫一直杳无音讯。我朋友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工作,压力很大。朋友告知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就能结束其婚姻,再嫁找一个男人和她一起承担生活的压力。请问:我朋友可否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如果可以,我朋友需要向法院提交什么证据和材料?
律师回复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限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事实是否得到确认,做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朋友可以通过宣告死亡的诉讼,使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基于一方被宣告死亡而归于消灭。您的朋友需要提交如下证据和材料:写明其丈夫下落不明事实、时间和请求的申请书;结婚证和居民户籍簿,证明其夫妻关系存在以及其丈夫的住所地;您朋友丈夫公司出具的关于其丈夫出外勘探遭遇天气灾害而失踪的证明;请您朋友丈夫公司协调事发当地的政府及公安机关,共同出具其丈夫下落不明和不可能生存的证明。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声明:上述意见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
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4-17 9:57:46 作者:匿名    来源地区:贵州省
我刚去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与我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违约金条款:如果双方未经对方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请问: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1、新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新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新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只有在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第23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不知道您和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这两种情形,如果不具有,您可以不承担,此约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声明:上述意见仅代表本律师个人观点。
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4-16 9:42:48 作者:匿名    来源地区:河南省
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已经走到诉讼的二审,二审终审虽然生效。可我还是觉得判决不公正。我如何保护我的权利?还能不能通过法院再审理?
律师回复
     1、根据就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18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您的终审判决中存在民事诉讼中第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您可以向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法院再审理。提起再审,需要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有新证据的,需要提交新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上述法律中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就必然启动再审审查程序,三个月内法院审查,裁定再审或驳回申请,但实践中,法院会在您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往往不予受理,也不会给与书面裁定。另外,您还要注意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限制。

齐律师  电话:5193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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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留言提交时 间:2008-4-14 13:59:53 作者:匿名   
-------------------------------------------------------------------------------- 我和一男子相爱,不久有了孩子,现在孩子一周岁多。突然有一天他找了一个借口,抱走了孩子,就没有回来。之后我多方打听才知道他原来有家室,但没有孩子,所以才欺骗我就为了让我给他生一个孩子。我该怎么办,我能要回我的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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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您首先可以和对方协商,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并让对方支付抚养费;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起诉到法院,要回孩子,并让对方支付抚养费。到法院起诉,你应提供的证据有:1、能够证实你和孩子是母子关系的证据;2、能够说明孩子还在两周岁以下的证据;3、能够说明你的抚养条件、居住环境、抚养能力等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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